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浏览 5793 次  发布时间:2012/3/24 14:38:52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大部分是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也有少数是由法院制定的成文规则。美国立法的形式包括:联邦宪法;法律和联合决议;条约;总统的改组计划、公告和行政命令;行政法规;州宪法;州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法令;法院运用立法权力制定的诉讼程序规则。

    3.判例法是指法院的判决构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级法院以后遇到同样的案件,必须按照先例判决。先例代表一个法律规则,这个规则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法院在判决中产生的,所以称为判例法。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解决一个争端,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二是构成一个先例,遵守先例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判例法的核心。

    十九世纪中期以前,立法程序没有展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当代,立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然而,判例法的重要性没有减少。因为,成文法不完备时由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在适用时必须通过解释。法院对成文法的解释也构成判例法的一部分。

    三、美国殡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特点
联邦法律与各州的法律在美国法律中占相当数量和地位。各州的法律虽然不同,然而共同受到联邦法的影响,大的原则和制度与联邦法基本相同,理解联邦法以后,对各州的法律理解不会遇到大的困难。美国关于殡葬服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既存在于联邦立法,也是州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不是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而是作为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或其它某个综合内容的法典的一部分内容出现,从大的方面讲,基本上属于行政法门类的范畴。

    有关殡葬服务和管理法规不仅涉及到殡葬从业人员、殡葬服务经营主体、殡葬设施的建设、殡葬设备的标准、殡葬服务经营管理的规则、殡葬服务的对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等极其广泛的内容,而且对每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操作性很强;不仅有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意义上的规定,还有殡葬合同、风险保证基金、金融信托等民法、经济法等私法意义上的规定;不仅有许可标准与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大量实体法规定,而且有听证、申诉等大量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内容上体现了法律门类的综合性,这是美国殡葬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

   “事先许可”制度,强调政府监管职责。与在其他经济领域实行事后认可制度不同的是,在殡葬法规中确立了全面、完善的“事先许可”制度。无论是一具遗体在成为合格的殡葬对象之前,一个人在从事殡葬工作之前,还是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之前,都需要事先取得有关认定和许可。殡葬是对人类遗体这一特殊物质的彻底的、最终的、不可逆的处置,是人类活动中的一项较特殊的活动。殡葬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过失,事后难以有效矫正。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事先许可”制度,不仅能有效地防范各种道德和社会风险,而且能保证殡葬服务这一不同于其它商业服务的特殊行业保持较高的起点和专业水准。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殡葬法规,一般由包含在若干个法律(法案)中的内容部分,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众多的规章共同组成,内容丰富而庞杂,往往不分章节,几百甚至上千的条、款、项,一气呵成。内容一般包括:概念解释部分;殡葬管理机构的产生、人员组成以及权力职责范围;殡葬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规定,包括应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与延续、期满终止、中止或者撤销;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墓地及火葬场的管理规定;有关验尸及提供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有关文书档案的保管和使用;殡葬服务行为规范,包括预先殡葬服务合同的具体原则和规定,还包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标准的规定,涉及殡葬服务和用品供需双方都应遵守的原则和准则;殡葬服务活动中有关合同的内容和提供资金的方式即殡葬信托制度的规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对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办法。

    为了便于读者对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我们拟通过介绍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法律制度,而不是列举其法律的主要条文或对条文做具体说明和阐释,因为后者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当然,我们以后还可以选取美国一个州的殡葬法规做专门介绍。

    四、美国主要殡葬法律制度介绍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构成了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殡葬服务基金制度,还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有关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等法律制度。

   (一)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概念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指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机构提出经营殡葬服务的请求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经营殡葬服务业务。

    一个申请是否给予批准,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该申请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有的州将听证作为许可审批的必经程序,就是为了以公开的形式让公众参与,更好地判断所提申请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听证程序还通常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因为这涉及到是否延续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或服务单位的经营资格。如华盛顿特区殡葬法规定:当以诉状的形式向区长控告被告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区长应该展开调查,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并指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要以传票的方式来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有关证据。区长还应该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做听证会的见证人。如果被告人确实违背了有关规定,那么区长可以拒绝向被告人颁发许可证,包括拒绝给被告人更换新的许可证或者可撤消或吊销被告人的许可证。可见,重视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2.殡葬服务的范围和许可种类

    殡葬服务的范围,概括地说,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安葬,以及为此而提供的各种仪式和服务。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确定,并不针对某项具体服务作出,而是对一类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作出,因而许可证的种类一般有:公墓经营许可;火葬场经营许可;殡仪馆经营许可。

   (1)殡仪馆经营许可。包括对遗体的照管与处理,以及与遗体相关的典礼或仪式的协调;提供遗体埋葬或火化之前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和葬礼指导方面的服务。

   (2)墓地经营许可。指墓地所有者在墓地上提供的所有各项服务,包括坟墓的开启与关闭、埋葬或挖掘遗体、提供临时墓位作临时存放、建造墓志基座、提供相关工具器械和殡葬物品以及与骨灰安葬有关的服务。

   (3)火葬场经营许可。指火葬场所有者在火葬场提供的所有服务。

     在许可形式上,采取了《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是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一般都注明了许可机构的名称、被许可主体的名称、服务种类、有效期限、监督机构等内容。

    3.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

    英美法系国家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样性,个人、合伙人、商业性机构都可提出申请。经营许可注重服务种类的详细界定和服务标准的统一,并不特别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
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获得,即取得殡葬服务机构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条件。

    这里以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有关规定为例,可见一般:

   (1)在本区开业主营殡葬业务,必须依法被授予了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将被视为A级公共健康殡葬机构许可证。(2)任何个人都不能经营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此人是被授予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的个人。(3)任何公司、合作人或其它商业实体都不能被授权经营一个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殡葬服务机构的一个所有者已经获取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并且商业实体已经指定了一个已经被授予了许可证的殡葬工作者(殡葬主管)负责人,此负责人应该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事务。被授予了经营殡葬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合作人或其它的商业实体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在商业关系结束时,将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所有者”的职位,或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职位。

     在美国,由专门的地方管理机构,即各州政府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火葬场、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和管理事宜。美国一部分州是由几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也有一些州是由一个综合的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殡葬事务。有的州由墓地委员会负责墓地和火葬场的管理事宜,殡葬服务委员会负责审核、颁发殡葬服务(包括尸体防腐)机构经营许可证。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各州参议院讨论批准并由州长任命的,其他工作成员则由委员会聘任。这些专门机构与纯粹的行政机关不同的是,其工作人员大多吸收的是殡葬业内的专业人员,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4.对经营许可的监管

     经营许可的批准机构,除了对最初的申请许可进行审查外,也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管理权主要包括:(1)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经营信息。(2)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进入现场进行例行的或即时的检查,以确信法律得到执行。(3)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控告的事项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相关责任。(4)罚款权。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予以罚金处罚。(5)执业资格注销权。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注销其执业资格或者限制其资格。(6)服务项目裁减权。对证明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予以裁减。(7)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权。对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可吊销许可证。此外还有警告训诫权和司法建议权。
  
    监督管理是经营许可制度的关键,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监督是依法进行的,监督与奖惩措施是密切联系的。

    监管处罚一般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还没有得到许可,却擅自以获得许可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各种情况的调查处罚。这是维护许可制度的权威性,保障依法获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二是对已经依法获得许可的主体的监管处罚。这是监管处罚的主要方面。

    为了避免监管权力被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救济制度。在作出处罚命令前,监管主体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申辩的时间和机会。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直至获得司法救济。

     归纳以上美国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其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许可与(自然人)殡葬服务执业资格许可紧密结合,从业人员具有殡葬服务行业执业资格是获得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自然人申请经营殡葬服务时,则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2)将对殡葬服务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并贯穿到经营许可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重视殡葬服务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立了经营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设立了完整、细密的处罚规则,突出了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3)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许可的条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殡葬行业的具体特点,突出了对申请者资质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备和成熟的专业标准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准入制度。

   (4)注重对殡葬服务经营项目的许可,强调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能力,而非强调经营主体身份地位法律性质的同一性。

   (5)批准许可一般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形式,适合对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6)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动态性紧密联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会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消经营许可;行业的准入和准出渠道都是畅通的,而且准入和准出的措施都很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的殡仪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其社会地位与医生和律师一样令人羡慕和尊敬。

    从广义上讲,殡葬从业人员指所有从事与殡葬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其中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殡葬活动管理人员、殡葬设施经营人员、尸体防腐等殡葬技术人员、殡葬服务销售人员、殡葬服务中介代理人员等。
在美国,殡葬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主要有:尸体防腐学徒的许可、尸体防腐员的许可、殡葬主管的许可、执业殡葬主管的许可、持证殡葬主管的许可。

    美国各州政府都特别设有殡葬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职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殡葬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殡葬工作者资格的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审核并颁发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监督、检查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还负责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有关条件的规定,如注册为尸体防腐学徒的条件:(1)良好的道德品质;(2)受过中等教育;(3)受雇于一家殡葬服务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该单位的注册殡葬主管的姓名和注册号,以及负责指导其学习的注册尸体防腐员的基本情况;(4)支付法定费用;(5)有的州还要求申请人为本州居民,有的要求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等。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殡葬行业与殡葬业务的较高水准,法律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再教育,并以此作为延续其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美国,注册尸体防腐员和注册殡葬管理员者,应在规定的课程内,完成不少于5个面授课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或计划应满足下述标准:(1)课程或者计划应由专门机构批准;(2)应有完善的课程大纲;(3)课程安排应由具备资格的教员作出;(4)面授课时数应由课程主办人或注册委员会决定。课程内容包括:(1)与丧葬有关的宗教习俗和传统;(2)自然科学;(3)经营服务、成本和预算体系、数据处理;(4)预约服务;(5)尸体防腐处理技术;(6)殡葬法律法规;(7)殡葬服务咨询;(8)销售计划;(9)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等。

    继续教育对执业者个人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继续教育纪录,保存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为不少于四个连续注册期限的时间。(2)证明自己已经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在申报延续注册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

    实行执照的更新制度,是美国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方面,就像行医执照更新制度一样,如果达不到要求,将不予更新执照。每个州都有监察机构,通过检查的方式监督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已取得的资格要求,同时还对他们从业的各种殡葬服务设施进行质量检查。这意味着殡葬执业资格许可证不是终身的,需要持证者定期更换。

   (三)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这项服务得以规范进行的是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

    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这一概念,各国表述不同:英国称为“预付款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称为“预付款合同”,德国称为“殡葬预先关心”,美国则称为“预需殡葬合同,还细分为预需殡葬服务合同和预需葬礼安排合同两种。尽管叫法不一,其实质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指当事人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做出的安排,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愿意,就本人或他人去世后所需殡葬服务的种类、方式以及殡葬用品在生前做出安排,并与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生前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购买方必须声明订立合同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和干涉。(2)属于要约合同。要约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契约为非法行为。(3)对服务和物品提供者实行资格限制。提供服务者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因此必须将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编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内容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法律对合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1)应清楚载明合同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购买人、受益人、生前预约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法;明确列举和描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应包含一个价目表,列明各种将被提供的物品和未来殡葬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如果不能保证价格不变,须说明价格可根据政府公布的价格上涨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3)合同应明确受益人死亡发生时的联络人,载明购买人付款的时间、方式以及宽限期。

   (4)购买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服务和物品的一方和死者的继承人无此权利(除非购买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付款),并规定解除合同的赔偿办法。

   (5)由购买人亲笔签名的意愿声明,表明所缔结的合同完全自愿,以排除他人的干扰。

   (6)由殡葬服务提供者签署的严格按合同提供服务的陈述,并注明购买方的犹豫期限。

   (7)合同双方签名,签署地址,时间,合同份数及保管人。

     2.对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美国法律对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除了一般的经营许可和执业资格许可外,还有以下特别规定:

   (1)从事准备、商谈或者执行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机构,必须位于一家依法持证的殡仪馆内。持证殡仪馆应当具备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的设备和制度。

   (2)一旦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何查询要求,持证殡仪馆应提供每一个持有预约殡葬服务合同预付资金的机构和殡仪馆的总资产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3)只有经过注册的殡葬工作者有资格与购买方或者潜在的购买方商谈或者执行一份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可以接受、控制或者管理用于支付合同中已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的资金。

   (4)任何殡仪馆以及殡仪馆的代理和雇员,均不得将接受的与预约殡葬服务合同有关的任何资金挪作它用。

   (5)持证殡仪馆必须与保险公司或信托机构签订了资金管理合同。

   (6)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购买方通告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的情况包括:殡葬信托条款的任何变化,该殡仪馆的所有权或者其资产发生的任何变化,该殡仪馆的财务状况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自发生之日起,应在三十天内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告知购买者有权撤销合同。

     3.对生前预约合同签订前有关事宜的规定

     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签订前,服务提供方应向购买方提供一份合同指南,指南应告知消费者以下信息:

   (1)消费者在计划殡葬安排、打算订立合同时,不用预先为这些安排支付费用;

   (2)预约合同所具体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一百地一定会被提供;

   (3)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各种融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预需保险单、殡葬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单、养老金、以及分离的银行帐号;

   (4)每一种融资方式都应该对税种、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对象的合格标准以及合同取消的结果附加简单明确的说明;

   (5)合同执行期间,消费者拥有撤消该合同的合法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购买人提出申请后,殡仪馆应安排预备性谈话过程,弄清楚购买者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和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要提前预约殡葬服务,以及该当事人是为他自己还是为他人预备后事。在谈话阶段,还须说明提前预备后事的目的和利益,指出资金提供的途径。在预备性谈话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合同方面的洽谈。

    除非接到购买人的书面邀请,服务提供者(或雇员)不得为了恳请或劝说对方而进行家庭访问,或者到医院、康复院、疗养院、养老院及其他保健机构探望病人。

    下列两类行为被严格禁止:一是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服务提供者(或雇员)采用虚假的、欺诈性的、误导的、强制性的、胁迫性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为了使对方撤销或取消业已存在的生前预约合同,服务的提供者(或雇员)使用有意诱导或极力劝说对方的手段和方法。

     4.合同资金的管理
为了防止经营者非法运作资金,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还规定由金融机构托管资金,并分别对各方当事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1)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应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联系,建立专门的殡葬信托帐户,签约时必须向客户出示相关证明,告知客户殡葬帐户,在客户的资金到位后,只能按比例收取10%的管理费。一些州政府制订了专门的殡葬信托条款,经营者可以根据条款规定,在任何一家拥有信托权的联邦或者本州的特许银行机构,或者一家信托公司开立一个殡葬信托帐号。服务的购买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金汇入殡葬信托帐户。

   (2)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接受和管理资金,并对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受托的金融机构收到存款后,应书面通知服务的购买人。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基金等风险极小而且容易清算的投资项目。

   (3)服务提供者每年须向主管机构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签订的生前预约合同的总数;在上一年度签订的每一个生前服务合同的融资方式;管理上一年度合同资金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所有已签订合同的保管地方和方式。
受益人去世后,殡葬服务的提供者在依约完成了殡葬服务后,凭有关证明,可以向资金托管人收取该受益人帐户上的资金。

    5.强调合同价格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1)实行政府核准的制度,即服务提供者应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一份殡葬服务和物品的价格清单和可能收取的服务清单,请求核准。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接受价格单上的某个价格,应当对申报者立即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2)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不得索要或接受高于申报的价格。(3)如发现以高于政府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应立即将超额部分赔付给购买人。

    6.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合同在受益人去世后才能够被执行,合同从签署到执行有较长的间隔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也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预约合同和信托条款进行修改。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有:

  (1)一份预约殡葬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服务提供方、购买方或者购买方的法律代表所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一方应在所建议修改生效日期之前的至少十天向另一方发出建议修改的书面通知。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2)只有获得了托管人和信托受益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授权,才能对殡葬信托条款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身份的改变以及信托资金投资形式或方式的改变。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3)为了确保购买方及时了解殡葬服务和物品的变化,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每隔一段时间向购买方提供公开而透明的书面资料,在资料中说明服务的增减和物品的变化情况,并清楚地标明相应的价格,告知对方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4)服务提供方还有义务通知影响合同或信托的变化情况。殡仪馆停止运行,所有权转让的任何事宜,根据法律申请机构破产或破产清算等事宜,都应向每一个合同的购买方以及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释此事件将如何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如果生前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倒闭或破产,资金由破产管理部门退还给购买人。
如果购买人为自己购买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撤销权归购买人拥有。如果出现购买人为他人(即受益人)购买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则:

   (1)购买人和受益人中,只要有一人提出撤销合同,合同即可被撤销。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应交还合同中指定的人;如无指定人,则应交还购买人。

   (2)在受益人死亡之前,但在购买人死亡之后,受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合同。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交还受益人。

   (3)在受益人死亡之后,只有受益人的代理人(丧事承办义务人)可以在所有约定的服务交付前的任何时候撤销合同,其他任何人(包括购买人)也不能撤销合同。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作为受益人遗产。

   (4)丧事承办义务人为一人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义务人为数人时,为避免纠纷,法律对义务人顺序有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购买人在签署合同后有十天的“冷静期”,给予了购买人一个重新考虑时间。在重新考虑时间内撤销合同的,无需赔偿任何费用。重新考虑时间期满后撤销合同的,购买方应支付:(1)金融机构收取的与殡葬信托有关的所有费用;(2)政府的税收;(3)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收取的赔偿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管理,特别强调政府的管制作用,对合同的内容、服务和物品的价格、谈判的方法、资金的收取与退回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像是在执行政府的法规和命令。这充分显示出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律有关监督处罚措施的规定,也是主要针对服务提供方的。政府主管机构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或中止许可证书,或者暂时中止许可证书;罚款;冻结经营者的资产或殡葬信托资金。

    其次,将监管的重点对准了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强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法律规定生前殡葬服务提供者无权撤销合同,除非购买人未按约定付款。而购买人在殡葬服务合同未履行前,无需任何理由,有权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销合同。这样的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了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这种表面上的不对等,突出体现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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